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受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
受理条件 |
用人用工单位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向属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事项。 |
服务渠道 |
办公地址:石家庄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人社局1610室; |
办公电话:0311-83508350 |
申报材料 |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原件、首诊病历(或病历本);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视频、照片、录音等);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8、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1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经办流程 |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向综保区人社局和社保中心进行工伤事故报备; 2、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人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
结果反馈 |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 |
办结时限 |
限时办结(60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1-83508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