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批程序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送有关处室审查;
(5)招投标核准;
(6)发核准证。
申报须提供材料
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 拟建项目情况;
3)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4)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5)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6)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煤炭项目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预评价意见;
6、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项目核准前由招标投标管理处出具)。
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