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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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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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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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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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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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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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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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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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材料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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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2、各类证照。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包括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6、规划意见书。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8、资产确认文件。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交通流量评价意见。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10、行业部门审查意见。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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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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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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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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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需向本空港管委会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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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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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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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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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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