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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综合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1  查看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社工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本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本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和举报,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四条   各窗口单位(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本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新闻媒体、政府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指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本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公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二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部门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是六条   本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