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开  > 执法制度公开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1  查看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综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执法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配备高清影音监控等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行政检查类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条  行政处罚类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影像监控记录
    一般情况下,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事项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依据执法事项性质、类别和记录需要,可分别使用四类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类 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类 入户类。即对入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与执法管理行为相关的事项,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该类执法管理行为执行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就包括反映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三类 约谈类。即对当事人进行问询约谈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问询约谈场所前开始,至离开问询约谈场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第四类 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管理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管理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离开入特定场所或执法管理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管理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管理过程等。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三条  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对所有当事人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约谈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执法记录仪专用存储服务器。用于采集本单位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并保证信息安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专用存储服务器。
第十五条  建立影音监控资料存储专用服务器,用于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的保存。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