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模板)
填报单位:建设环保局 承办人:李军辉、孟振光 联系方式:8350838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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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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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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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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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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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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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实施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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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承办
处室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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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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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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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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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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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文号: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厅字〔20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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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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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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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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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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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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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文号: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依据文号:厅字〔20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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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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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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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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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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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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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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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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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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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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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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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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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部、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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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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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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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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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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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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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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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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