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凡在市辖区内新开办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企业实际上交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列支方式全额返还企业,第二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企业。
13.凡在市辖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新上重点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产业规划、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其贷款和利息额分别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14.新建生产性企业或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15.凡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纳入中小企业利税上台阶规划。对列入利税上台阶规划的企业,以上缴税金为基数,视当年上缴税金增长幅度,对市级以下财政分享所得税部分向企业进行返还:增长20%-30%的返还20%;增长30%-40%的返还30%;对增长40%-50%的返还40%;增长50%-100%的返还50%;增长100%以上的返还100%。返还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并实现上台阶目标的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分档奖励。年纳税额200-3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纳税额300-4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400-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的比例分担。
16.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市级以下(含市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安排支出方式支持该企业发展。
17.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担。
18.对吸引外资到我市新建企业或新上项目、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现汇)以上的,市政府给予相关人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机构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计奖);对获得省、市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0.各级财政依法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今年起在预算中每年拿出1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每年拿出3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向资金;并视每年新增财政收入情况逐年追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大企业的协作;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法律法规等信息咨询;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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