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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发布时间:2016-02-17  查看次数:1

石政办发【2008】123号

一、深化金融严业规划建设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加快我市金融集聚区建设步伐,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石家庄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含国际金融机构),除省政府奖励外,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机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除省政府奖励外,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石家庄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强化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
  (八)鼓励金融机构投放贷款。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0万元。
  (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为进入辅导期企业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悉数归还。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我市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一家企业,奖励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2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凡能够对我市业绩较差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或买壳,使壳资源保留在我市的公司,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
  (十)鼓励发行企业和公司债券。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50万元;融资额超过1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十一)加快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石家庄市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的80%以上的,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鼓励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新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对石家庄市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80%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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