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登记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委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分局:
《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登记试点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内容公开)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
登记试点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结合正定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确认制,是指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依法对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商事主体变更事项予以登记确认的制度。本办法不涉及取得许可经营事项,变更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审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在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名称、经营期限和董事、监事、经理变更。依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变更事项范围。
第四条 商事主体变更应当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五条 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申请人和经办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管要求制定并公布变更登记确认制登记标准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
第七条 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和经办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登记材料和文件时,一并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信用承诺书归入商事主体登记档案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知晓登记机关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并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
(二)已达到准予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决议(决定)、章程等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产业政策;
(五)住所产权、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的相关规定;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依法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经办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依法取得申请人对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的委托,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中的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三)所作承诺是经办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依法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明显与承诺不符的可视同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人或者经办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经办人信用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仅限涉及登记事项变更)。
涉及住所变更的,应提交住所证明材料。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材料时不再提交决议(决定)、章程、任免文件等。商事主体自愿提交决议(决定)、章程、任免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变更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审查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审批通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依据本办法登记的商事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抽查范围。通过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不符的,依法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事主体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经查实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后被依法撤销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五年内不得作为公司委托代表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视为履行了审慎勤勉尽责义务,纳入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鼓励改革创新、激励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由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告知书
2.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3.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经办人信用承诺书
附件1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告知书
XXXXXXXXX(申请人):
适用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办理(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登记,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二、变更登记确认制填报标准
商事主体应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变更登记确认制审查方式
登记机关依据《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登记试点办法》的规定,对商事主体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一) 申请人应确保已详细阅读并知晓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告知书归入商事主体登记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同时将会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对抽查或举报核查中发现的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进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同样视作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
(四)对于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委托办理人将依法受到任职资格和代理人资格限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定县行政审批局
XX年X月X日
附件2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正定县行政审批局:
本人对《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告知书》告知内容已完全知晓理解。现对XXXX(公司名称)提交的XXXX(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变更登记申请作如下承诺:
(一)已知晓登记机关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并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
(二) 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并愿意并依法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 决议(决定)、章程等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四) 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产业政策。
(五) 保证所做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六)保证住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有关规定。
(七)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手机)真实有效,能够及时接听。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变更登记的承诺人为法定代表人。
2.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报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非自然人盖章。
附件3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
经办人信用承诺书
正定县行政审批局:
本人就以下内容作出郑重承诺:
(一)已依法取得申请人对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的委托,所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中的 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三) 如违反承诺,可视为在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并依法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