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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综合保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4    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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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委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部门: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预〔2010〕133号)、《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有关县区的成功经验,结合综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保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规范综保区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投资变更和竣工结(决)算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四条 综保区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全面评审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
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类和建设项目类的法规、制度,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项目审核,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第五条综保区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为财政投资的项目,综保区财政局不受理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类项目的评审。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对外借款或担保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七)财政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
(八)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评估、审查。
在上述评审范围内,未评审招标控制价的项目以及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若项目竣工资料完整、真实、合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报综保区管委会,综保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同意进行评审的,报综保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综保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均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以及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
办理,无具体规定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审核费用由项目主管单位支付。
第六条 对服务类项目,如:可研、规划、咨询、勘测、设计、监理、评估、招标代理、检验实验等,凡国家有相关计费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按照国家计费标准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凡国家没有相关计费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市场询价编制预算方案(具体依照石财预〔2015〕73号文件办理)。
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报综保区管委会领导批准,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财务决算时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将有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列入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和征收评估项目的评审业务由综保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预(概)算的评审结果原则上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算(概算)、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时效性等审核;
(三)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审核;
(五)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审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关系,组织召开会审会议,及时向管委会领导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接收并处理相关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依法开展评审项目复核、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六)按规定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备、完善技术力量,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
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综保区财政局同意;
(三)及时向综保区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接受综保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整理移交评审工作档案,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不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组织评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负责本单位所属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对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协调单位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综保区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及时向综保区财政局及中介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会审会议,协商解决争议问题;
(五)对评审意见中涉及的本部门内容,做出书面反馈,对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建设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综保区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材料及相关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综保区财政局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提出的质疑,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综保区财政局及中介机构;
(四)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综保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移送的评审工作领导阅批卡及委托综保区财政局评审的函对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进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将评审工作所需材料移送齐全后,综保区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及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中介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
(四)符合复审条件的评审项目,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初审报告报送综保区财政局后,由综保区财政局委托另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复审;
(五)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社会中介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综保区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七)综保区财政局将评审报告移交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结果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中标价。确因不可
预见因素,需要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增加投资金额小于中标价10%且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综保区管委会项目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增加投资金额大于中标价10%或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综保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中介机构对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增加投资进行预算编制后,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待项目竣工后统一进行结(决)算评审。凡涉及项目投资调整的,项目评审资料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确认。项目结(决)算报审价款中的中标价外增加的投资金额严禁超过已批准的金额;
(四)项目经批准增加投资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综保区财政局。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综保区财政局不予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 关于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计价的要求及调整方法:
(一)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按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
(二)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
(三)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计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办法,并负责认质认价(包括未履行正规招投标程序项目所涉及的认质认价和变更、签证、洽商所涉及的认质认价),对认质认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进行结(决)算评审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认质认价结果直接计入项目结(决)算价款。
第十八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严重不合理的问题,经与综保区财政局沟通后,中介机构可直接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发书面质疑函,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对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评审工作所需材料的,由中介机构通知项目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由综保区财政局函告项目单位报送相关材料,项目单位自接收函告之日起5日内未报送评审材料的,由综保区财政局退审;待项目单位备齐材料后重新报送评审项目,综保区财政局委托原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
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中介机构可向综保区财政局申请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条 已下达评审委托书的财政投资项目,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结算评审意见之前预拨工程款的,不得超过项目中标价的8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综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则执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
综保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