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社信办发〔2018〕6号) 发布时间:2019-03-13 查看次数:1
石家庄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以打造诚信石家庄、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主线,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诚信建设为重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化升级,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实施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新局面进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进一步完善优化市县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重点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落地实施。到2019年底,建立重点人群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顺畅运行,信用制度及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区域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信用服务产品不断丰富。到2020年底,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基本建立,全市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信用监管体制机制较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规模显著扩大,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普遍提高。 二、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一)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索引,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源统筹管理。到2018年底,各类登记管理部门完成法人、其他组织代码存量转换任务,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实现新增赋码全覆盖。到2019年底,全面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新增主体赋码有序进行,代码归集共享机制稳定运行。(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按照《河北省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资源目录(第一版)》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电子化存储。到2018年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各行业领域、各地区、各部门记录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逐步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基本形成社会保障领域的自然人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法人、其他组织和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基本建立。到2020年底,建立涵盖各类市场主体和重点人群的信用档案。(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优化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县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省依托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构建以一个省级信用云数据中心、十一个市级分中心、两个门户、三个数据库、九大应用系统、三大保障体系为框架的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快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发改、行政审批、工商、税务、安监、质监、环保、卫生、食品药品、住建、商务、教育、交通运输、交通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志愿服务、文明行为等重点部门(领域)建立健全行政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到2020年底,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全部建成,全面提升信用信息数字化水平,形成行业系统与共享平台对接稳定高效、信用归集共享更新及时准确、信息查询应用快捷方便的征集、管理和应用体系。(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委、市文明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代码为基础,全面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行政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推进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电子证照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融合共享。建立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信用记录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信用信息,推动公共事业、金融、电子商务、社交、消费等多维度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形成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交互融合的信用信息资源。(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 (六)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清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实现共享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各类重点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及时归集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不再公示,转为档案保存。(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厅、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加强信用制度标准建设 (一)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推动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规范信息征集、加工、使用、公开、共享和监管等行为。在总结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制度,研究自然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部门(单位)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各类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监管要求和奖惩措施。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国家“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红黑名单,依法依规公开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依法依规推送到“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公示。鼓励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群众团体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一)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为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响应反馈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到2018年底,以部门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权责清单为基础,根据国家多部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和奖惩办法等文件,建立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服务。落实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制度。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查和检查频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五)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高消费旅游、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限制任职资格和限制准入资格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探索建立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持续实施) (六)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谴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持续实施)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响应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建立诚信培训长效机制,对本行业(领域)“黑名单”企业法人进行轮流信用修复培训,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八)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九)加强区域信用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对本地区诚信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重大失信事件,加强对失信事件相关信息归集、发掘和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城市信用监测,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动态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做好城市监测预警各项指标模拟测算工作,及时了解城市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十)推动信用信息惠民服务。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示范推动“互联网+信用服务”创新模式,全面推动信用信息惠民惠企服务。到2018年底,充分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作用,实现信用信息 “一码”索引。到2019年底,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政务大厅,构建线上和线下信用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信用产品应用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大力推动征信报告、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经营、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探索与征信、评价等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信息深度开发,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在担保、信贷、保险等方面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联合惩戒与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五、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来我市投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综合信用服务试点。积极推动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业。明确信用服务业监管职责,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机制,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服务。推动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承诺制度,定期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公示失信机构的失信行为,执行行业性失信惩戒措施,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积极培养信用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新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学科,积极培养专业人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信用管理师。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大力开展面向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六、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各地各部门要配备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县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行业、部门信用系统和制度建设,提高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大财政支持,倡导政企合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需政府负担的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信用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宣传培训、督查检查等经费投入。鼓励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评价服务、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多方监督。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将信用建设情况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开展各地信用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开展和联合奖惩措施执行等工作的评估考核。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强化社会监督,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区域信用环境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连续排名末位的部门和市县,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对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部门进行约谈。 (四)建立保护机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集中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维体系,落实用户认证和信用信息授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安全保障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落实信用信息授权使用机制。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妥善处理开放共享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检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加强诚信宣传,突出典型示范。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依法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加强对公务员、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常态机制。
附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总体要求
附件:
政务诚信 商务诚信 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总体要求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建设,重点将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及时将政务失信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在保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三)强化政府诚信示范引领作用,总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政府合同履约和承诺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政府服务承诺、政府满意度等情况,研究建立政府信用评估指标和制度体系,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建设,打造诚信政府。 二、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保障经济发展健康有序 (一)建立健全生产、流通、金融、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强化联合奖惩,引导守信自律。发布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红黑名单,鼓励市场主体主动申报信用信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告知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风险抵押金、责任保险、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追溯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评价,构建政府部门分类监管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市场主体多维度信息的比对和分析,识别市场主体的信用能力和信用意愿,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用预警模型,提高市场主体监管效能,引导商务活动,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三)推动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合同履约能力,开展履约承诺、合法用工、产品质量公示、承担社会责任等企业守信经营活动。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推进民生服务公平公正 (一)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奖惩,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提升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二)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加大社会诚信建设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失信行为追溯追责制度,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建立重大失信事件曝光制度,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主体客观画像,加强失信行为影响和关联分析。 (三)在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保障、扶贫脱贫、文化教育、消费维权、社区服务等民生保障领域推广实名制,完善自然人信用档案,开展个人财产、出行、消费、住房等大数据关联分析,建立自然人严重失信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在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实现民生保障资源的精准投放、公平公正。 四、加快司法公信建设,推动阳光司法 (一)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着力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强化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协助作用,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提高审判执行工作公开透明度。进一步健全检务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推行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实现案件信息向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主动推送。进一步整合阳光警务网上办事功能,积极打造全媒体社会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力度,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化刑罚执行活动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设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审务、检务、警务、狱务公开信息平台,提升全省阳光司法整体水平。 (三)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部门行业信息系统的对接,及时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以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设全省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信息公示、信用监督、信用警示、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的全过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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