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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5  查看次数: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9〕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上解下拨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标,按照省《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建立市、县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实行市、县两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建立我市中央调剂基金上解下拨机制,健全市、县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落实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建立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周转金增长激励机制,建立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储备金),建立市对县企业养老保险考核奖惩机制,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中央调剂基金上解下拨办法
全市上解中央调剂基金由市级(指市本级和市管县区,下同)和县(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县(市)将资金上解到市,与市级资金合并后由市统一上解至省。省下拨我市的中央调剂基金分别按比例留存市级或拨付各县(市)。
上解额=(职工平均工资×90%)×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职工平均工资,为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加权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采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采用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在职应参保人数,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市级和各县(市)在职参保人数决算数为基础核定后乘以0.9确定。待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核定。
上解比例按省规定执行。
拨付额=核定的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
核定的离退休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以市级和各县(市)上年度离退休人数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中央调剂基金是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对县(市)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三、落实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自2019年起,市在拨付各县(市)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和中央调剂基金后,养老保险基金仍有缺口的县(市),缺口由当地政府承担。市级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和出现缺口的区县分级按比例负担。
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包括定额补助和调标补助。定额补助以2017年度省拨付我市的补助总额为基数、各县(市)2013-2017年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占全市比例为权重核算;调标补助以2018年及以后年度省拨付我市的调标补助总额为基数、各县(市)上年末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数占全市比例为权重核算。
省下拨我市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统一据实拨付各县(市)。
四、建立周转金增长激励机制
2018年末暂存各县(市)的省级统筹基金结余,留足2个月基金支出额作为周转;不足2个月基金支出的,由市予以补足。2019年及以后年度,县(市)年末基金结余达不到当年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由当地筹资补足;年末基金结余超出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部分,留存当地使用。2019年及以后年度,市级基金结余达不到当年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由市财政和当年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市管区县分级按比例筹资补足;年末基金结余超出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部分,留存市统筹安排使用。
五、建立风险储备金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子账户,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从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相关收入中筹集风险储备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自2019年起,市、县两级财政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初预算的财政补助,应全额划入本级风险储备金,县(市)按季上解到市,由市上解到省,市按照省为我市增加的统筹基金补助数,为各县(市)核算并下拨增加的统筹基金补助。对各县(市)超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拨入本级风险储备金的,资金上解、增加统筹基金补助按列入预算资金管理。
六、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县(市、区)承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弥补基金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市将基金安全运行、扩面征缴质量、基金预决算编制执行和重点工作落实等情况列入养老保险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参考省考核办法制定实施。
七、加大扩面征缴力度
以灵活就业人员、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集中开展全民参保宣传月活动,运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全民参保基础数据库,实现精准扩面,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力推广网上经办、微信、网银缴费,提高征缴效率。通过与企业纳税工资比对,夯实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保、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市、县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清欠专项检查。
八、加强基金风险管理
认真落实《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加强行政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市、县两级政府主体责任,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严格执行退休审批程序,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超范围、超标准动用基金的,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扣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提前退休等专项核查工作,对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强化基金预算管理
市、县两级政府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通过使用省基金预算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数据共享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市、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全年预算按期完成。
十、推进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按照省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全市要严格执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为实现全市基金统收统支打好基础。
十一、提升信息化使用水平
积极配合省建立集中、多险合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并做好使用推广工作。全面使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控平台,实现社保、税务、财政、银行系统联网,实时管控基金收支转移业务,掌握和规范全市中央调剂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积极使用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开展网上业务经办。构建以部门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待遇资格认证新模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和省级统筹制度,关系到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和推动改革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有力有序完成改革任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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