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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石
发布时间:2016-02-17  查看次数: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实施意见和工业倍增指导意见,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贴息补助项目,是指市政府为推进工业主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加快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对项目单位的中长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贴息补助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贴息补助资金来源包括:《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确定的现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贴息资金;《石家庄市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确定的市财政5000万元企业短平快技改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总体贴息补助项目建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查论证,按程序批准后执行。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提出贴息补助项目初步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委。
  第二章项目选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技术基础和较好自主创新能力、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以下称项目单位),开发建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按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报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
  第六条项目选择范围: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符合全市工业倍增指导意见以及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化工、电子信息、纺织等五大主导产业调整振兴实施意见要求,有利于全市工业主导产业的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利于全市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项目。
  (二)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有利于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产业之间、上下游产品之间关联性强;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先进可行,生产集约,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
  (三)引进先进、适用和关键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明显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列入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技术改造新增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贴息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贴息补助分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对五大工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不适合采取贴息方式的,市发改委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为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建设资金,对列入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技术改造新增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条贴息资金的贴补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数额最高不超过贴息期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总额。贴息补助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高不超过两年。对短平快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企业下达筛选申报贴息补助项目通知或政策指南。
  第十条项目单位根据筛选申报贴息补助项目通知或政策指南,按照隶属关系按时向本级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召集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市属相关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本年度贴息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贴息补助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各一式两份);贴息申请应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与贴息项目建设内容一致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结息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提出可拨付资金的贴息补助项目名单并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第五章贴息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补助资金的。
  (二)申请拨付贴息补助资金材料与原申报材料内容不符。
  (三)项目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
  (四)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贴息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市级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贴息补助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贴息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工作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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