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且必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申报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熟先进,创新点突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全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明显推进作用; (四)产业化程度高,成果转化迅速,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授奖 第十条成果奖设立以下奖励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5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4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 (二)一等奖,奖金3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6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2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 (三)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2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8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四)三等奖,奖金5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成果奖不设定名额,奖励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空白。 |